京津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
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京津冀三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协同,加强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管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以下简称授权签字人)是由检验检测机构授权负责批准签发报告的人员。
第三条 京津冀三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建立区域授权签字人考核管理制度,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统筹对授权签字人开展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京津冀三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价机构)分别受三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授权签字人考核的具体实施,并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跟踪整改效果等工作。
第二章 授权签字人条件
第五条 授权签字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二)具备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的工作经历,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相应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三)熟悉检验检测报告审核签发程序,具备对检验检测结果做出评价的判断能力;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正式授权其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职责和范围;
(五)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同等能力是指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博士研究生毕业,且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且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以上。
第六条 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本机构管理体系任职要求、授权条件,具有任职文件。
第七条 特殊行业和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应满足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文件形式制定发布的技术评审补充要求。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或技术规范等对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授权签字人管理
第九条 授权签字人应有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和资格确认记录,不得设置授权签字人的代理人。
第十条 授权签字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第十一条 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授权签字人应在授权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对签发的报告具有最终的技术审查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结果和报告具有否决权,不予签发。
第十三条 授权签字人应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可追溯性负责。
第十四条 授权签字人应对其签发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章 授权签字人考核
第十五条 授权签字人考核包括资质认定评审过程考核和日常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评审过程考核由资质认定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实施,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提问、书面考核等方式,对授权签字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技术能力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考核是对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确认,考核的重点是风险隐患大、问题高发频发的检验检测领域。
第十八条 日常管理考核由三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或共同组织,三地资质认定技术评价机构具体实施,主要采取现场集中考核、远程视频考核、人员档案核查、签发报告质量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授权签字人考核内容包括:
(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文件的熟悉情况;
(二)对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相应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熟悉情况;
(三)对检验检测报告签发职责、范围、审核程序熟悉情况;
(四)对检验检测结果作出评价判断的能力,通过培训等方法持续保持能力情况。
第二十条 每年度组织选定领域的现场集中考核,采取人员集中、统一命题、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核。以人员变更形式申请获批的授权签字人,原则上均应参加现场集中考核。
对特殊原因未能参加现场集中考核的授权签字人将统一安排补考。
第二十一条 人员档案核查由三地资质认定技术评价机构分别抽取以人员变更形式申请获批的授权签字人档案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和专业技术职称等内容与授权签字人任职条件的符合性。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涉嫌出具不实和虚假检测报告、被投诉举报等情形的,应及时开展签发报告质量抽查。
第二十三条 签发报告质量抽查由三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专业领域选派或互派评审人员,与检验检测机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成检查组,抽取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授权签字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整改报告。授权签字人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履行相关职责,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经考核仍不合格的,按照不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三地资质认定技术评价机构在日常管理考核中发现授权签字人违反第三章管理要求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相关线索移交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整改期间,擅自签发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在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整改期间擅自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三)超出其被授权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四)授权签字人通过学历造假、虚假履历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授权签字人考核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京津冀三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